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632號
TCDM,109,訴,2632,20210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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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震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1101號、109年度偵字第32657號)本院於民國110年
5月1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劉鎮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劉震東」。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及犯罪事實欄內均已載明判決對象為 被告劉震東,而原本及其正本內之主文欄、理由欄及附表一 將被告之姓名誤繕為「劉鎮東」,為顯然之錯誤,而不影響 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 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謝珮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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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