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9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裕賓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王裕賓因工作所需,居住在陳璧華所有之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下稱155 號房屋)3 樓其中1 房間,為該房間 之實際管領使用人,本應注意使用電器用品時,確保用電安 全,隨時注意並妥為維護、檢修用電設備之電源插座、配線 及延長線等物之狀況,以防止因電線短路發生引火之風險, 依其智識經驗及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 隨時維護、檢查用電設備之電源配線及延長線等物之狀況, 嗣於民國109 年2 月8 日下午1 時21分許,上址房間內電源 延長線於通電中短路起火燃燒,由其電腦桌附近往四周延燒 至梁瓊尹所有之同路段153 號房屋(下稱153 號房屋)3 樓 ,因而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經臺中市政府 消防局第八大隊文昌分隊據報前往現場滅火,並進行火災原 因調查,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裕賓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 時均坦承不諱,與證人即在場人何柏宏、林秀琪、林志鴻 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訪談時之證述(見偵字卷第49-51 頁 、第61-63 頁、第65-67 頁)、證人即陳璧華之夫魏文卿 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訪談時之證述(見偵字卷第57-59 頁 )與證人即梁瓊尹之夫王建智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訪談時 之證述(見偵字卷第69-71 頁)互核均屬相符,亦有臺中 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 19-139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 採信。
(二)按刑法上之過失犯,係指行為人依客觀情狀負有義務,而
依其個人情況有能力且可期待其注意,竟疏於注意,以致 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對於犯罪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 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積極作為之方 式所造成結果相當之不作為犯,當應同負其責。又使用電 器固為日常生活中允許之正當行為,然電器均有一定之危 險性,若使用或維護不當,極易生危險,應為一般人所知 事項之一般生活常識,被告為房間實際使用人,客觀上即 負有妥為維護檢查電器及其電線、延長線等,隨時注意其 狀況,避免危險發生之義務,且電線因短路而發生火災事 故之情,迭為新聞媒體所廣泛報導,被告係具有一般智識 經驗之人,當不得諉言不知,其將多項電器插在延長線上 通電開啟使用,又曾經歷房屋電源開關時常跳脫之情形, 仍未隨時注意電器安插之電源電線及延長線之狀況,嗣電 源延長線於109 年2 月8 日發生通電中短路引燃,致生本 案火災,被告對於本案火災之發生應有過失,且本案火災 之發生與其前揭過失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屬無疑。(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
(一)刑法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 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本案火災導致如附表所示之 物因受燒或高溫煙燻而變色、燒熔、掉落、碳化,燒失, 而喪失使用、阻隔外界等原有功能及效用,核已達於燒燬 之程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失火 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
(二)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罪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 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 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 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以一失火行為,同時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應論以 單純一罪。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提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15 3 號房屋3 樓之他人物品亦受燒燒燬,然此部分與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事實間,為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 前述,應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且 經本院於訊問時告知,予被告辯駁機會,應無礙於被告之 訴訟權利保障。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實際使用人,卻疏 未隨時注意電器使用情形,致生本案火災,延燒範圍及於2 房屋,幸未致生影響於建築物結構,然造成他人受傷、其與
他人物品燒燬,仍值非難;被告於火警發生時,隨即關閉15 5 房屋之電源開關、告知失火,嗣後主動與因本案火災受傷 之人達成和解、支付維修費用,與2 房屋之實際使用人保持 良好互動,並始終坦認犯行,與2 房屋所有人調解成立,態 度良好,2 房屋所有人均已表明不再追究其本案行為(見本 院卷第45頁),兼衡被告之前案素行、從事餐飲業、經濟狀 況勉持、無需其扶養或照護之人、罹患之疾病(見本院卷第 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頁),本院 審酌刑罰之功能,不惟在於懲罰犯罪、平衡社會之正義感情 ,更寓有藉由刑罰,使犯罪人之人身自由或金錢遭受一時或 永久性之剝奪,使其悔悟犯罪之惡害,期能改過自新、更生 遷善,重新復歸於正常社會等預防目的,被告因一時疏未履 行應盡之注意義務,致生本案火災而違犯本罪,主觀上惡性 與故意犯罪者不同,又被告行為後有盡力彌補之作為,已獲 得2 房屋所有人之諒解,堪認被告確已深切悔悟,信其經此 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考量前述被告 與2 房屋實際使用人間互動情形、個人狀況等,認被告所受 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175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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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燒燬物品 │燒燬情形 │
├───────┼────────────────┼──────────┤
│臺中市北區漢口│烤漆浪板屋頂板 │變色 │
│路3段153號3樓 ├────────────────┼──────────┤
│ │隔熱甘蔗板 │碳化掉落、受煙燻黑 │
│ ├────────────────┼──────────┤
│ │輕鋼架裝潢塑質天花板 │燒熔、掉落 │
│ ├────────────────┼──────────┤
│ │水泥被覆層牆面、紙箱、冰箱、椅子│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
│ │上音響等物品 │ │
├───────┼────────────────┼──────────┤
│臺中市北區漢口│輕鋼架裝潢天花板、裝潢牆面、磁磚│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
│路3 段155號1樓│地板 │ │
│ ├────────────────┤ │
│ │用餐區餐桌椅 │ │
│ ├────────────────┤ │
│ │廚房內廚具、流理臺 │ │
│ ├────────────────┤ │
│ │廁所內磁磚貼覆表面、磁磚地板、衛│ │
│ │浴設備 │ │
│ ├────────────────┤ │
│ │木質裝潢隔間、置物架上擺放物品 │ │
├───────┼────────────────┼──────────┤
│臺中市北區漢口│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 │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
│路3 段155號2樓├────────────────┤ │
│ │臥室內塑膠門簾、麻將桌、堆放紙箱│ │
│ │及床墊等物 │ │
│ ├────────────────┤ │
│ │儲藏室與廁所內堆放紙箱、貼覆磁磚│ │
│ │牆面和衛浴設備等物 │ │
├───────┼────────────────┼──────────┤
│臺中市北區漢口│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 │高處受煙燻黑 │
│路3 段155號3樓├────────────────┼──────────┤
│ │輕鋼架裝潢矽酸鈣板 │掉落,殘存支架 │
│ ├────────────────┼──────────┤
│ │烤漆浪板屋頂板 │燒損變色 │
│ ├────────────────┼──────────┤
│ │水泥被覆層牆面、床鋪、置物箱及衣│高處燻黑較嚴重,低處│
│ │服堆 │表面燻黑,部分燒熔 │
│ ├────────────────┼──────────┤
│ │木板裝潢隔間 │碳化燒穿、燒失,框架│
│ │ │燒細、燒斷 │
│ ├────────────────┼──────────┤
│ │天花板 │木質部分碳化、燒穿,│
│ │ │殘存支架碳化;塑膠部│
│ │ │分燒熔塌落 │
│ ├────────────────┼──────────┤
│ │冷氣機 │機體掉落,外框變色嚴│
│ │ │重,支架傾斜 │
│ ├────────────────┼──────────┤
│ │木質床、電腦桌、液晶螢幕、衣服、│木質物品碳化、燒損或│
│ │雜物 │燒失、塌陷,螢幕殘存│
│ │ │金屬部分、衣服碳化、│
│ │ │燒失,雜物燒熔 │
│ ├────────────────┼──────────┤
│ │窗戶 │玻璃破裂掉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