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7年度,8號
TCDM,107,原附民,8,2021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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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蔡慧馨律師
被   告 黃增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黃增維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本件原告 之訴,依前開法律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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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