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8號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訴訟代理人 蔡慧馨律師被 告 謝典翰 蔡慶偉 洪俊榮 林家祺 林純富 廖家富 李振旺 林宇凱 林聰聖 李志峯 鍾清雄 謝瑞寶 張振霖 黃柏翔 吳松濱 生前住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張國周 柯周雲 王仁傑 蔡慶鋒 黃錦明 鍾宏益 鍾坤詮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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