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1號
PHDV,110,司促,701,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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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項蕎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債務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日息萬分之五( 即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違約金。惟按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
  務之履行為目的,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
  行時,所應支付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外,概屬於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以免對債務人造成負
  擔過重之不利,此觀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及其修正理由
  自明,而遲延利息亦所以填補債權人之損失者,故賠償性違
  約金與遲延利息,二者性質上不容同時並存。( 大理院統字
  第一七八八號、最高法院一百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八號
  判決意旨參照) 。而本件所約定之違約金,經查雙方當事人
  並未約定其係懲罰性之違約金,所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同
  一違約事實,同時請求同一金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違
  約金之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餘聲請係屬合法,
  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
  人亦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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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