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69號
PHDV,110,司促,669,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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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6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劉悅琳( 即劉玉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參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惟因本件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八
  年十一月十一日經本院九十八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七號裁定於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開始更生程序,並經本院九
  十九年度執消債更字第五號裁定認同更生方案確定在案,且
  本件信用卡債權依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係發生於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前,核屬更生債權,自應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七十三條之限制。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6)9216777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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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