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伯鈺
蔡秉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宋政霖、李美容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