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30號
CTDV,110,除,130,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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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陳雅慧(即陳金宰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 年度 司催字第3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月 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陳金宰所有,惟陳金宰於88年10月24 日死亡,嗣聲請人於109 年12月25日具狀就系爭股票聲請公 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0 年1月8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0 年1月 28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0年1月2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至今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民事裁定、法 院網路公告各1 份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 催告卷,並核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 年1月6日彰院平司家 健字第1100000010號函、暨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陳金宰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 本、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同意書等件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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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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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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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D 1822262 3│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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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D 1878718 6│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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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D 1878717 5│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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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797431 7│股票│1 │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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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