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1號
CTDV,110,訴,111,2021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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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致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佳良 
      石勇  
      洪勤翔 
      陳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
月2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6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補費裁定於110年6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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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