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79號
CTDV,110,補,479,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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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惟翔 

原   告 游富明 
      陳秋琴 
      游惟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00,000元(計算式:2,0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
+2,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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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