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明號
被 告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雲石
被 告 蕭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5,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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