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57號
CTDV,110,補,457,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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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黃明號 
被   告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雲石 

被   告 蕭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5,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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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