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55號
CTDV,110,補,455,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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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羅彩芳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俊榮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9,1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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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