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黃海清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原告與被告瑞鋒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