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70號
CTDV,110,司聲,170,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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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王欽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 經本院108 年度橋簡字第865 號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 對人負擔。相對人王欽泉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9 年度 保險簡上字第1 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即相對人王欽泉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08 年度補字 第287 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92,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由聲請人預納。又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本 文規定,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是以 相對人各應賠償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0 元(計 算式:1,000 ÷2 人=5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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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