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庭輝、蔡氏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三、票據號碼6051556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台端聲
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空白
)
四、相對人李庭輝、蔡氏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