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725號
CTDV,110,司票,72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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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庭輝蔡氏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
  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
三、票據號碼6051556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台端聲
  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空白
  )
四、相對人李庭輝蔡氏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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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