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董振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天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鄭天華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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