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98號
CTDV,110,司拍,98,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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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董振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天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鄭天華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
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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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