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0號
CTDV,110,司拍,110,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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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XX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XX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六小段913
  地號土地及其上128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為何人?
四、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鄒鳳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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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