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XX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董XX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六小段913
地號土地及其上128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為何人?
四、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債務人鄒鳳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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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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