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黃麗娜
代 理 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榮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支票,部
分發票日尚未屆至。)
三、支票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
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楊榮忠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台端提出謄本列印時
間為民國109 年10月21日,迄今已逾七個月之久,又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五、債務人東宏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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