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32號
CTDV,110,司促,8832,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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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鼎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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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