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30號
CTDV,110,司促,8830,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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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陳冠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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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