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800號
CTDV,110,司促,8800,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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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8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吳錞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
  入;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
  120 條第2 項、第229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分別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並未舉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
  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本件電信費用債權
  應屬無確定期限。另債權人並未提出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
  業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被告之證明,尚難認台灣大哥
  大、台灣之星已為催告履行,又債權人受讓台灣大哥大、台
  灣之星對債務人之電信費用債權,並於發函予債務人,對債
  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並請債務人於函到7 日內清償,其
  中台灣之星電信費債權讓與通知函於108 年6 月13日送達債
  務人、台灣大哥大電信費債權讓與通知函於108 年1 月17日
  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分別於108 年6 月21日、108 年1 月25
  日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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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