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 務 人 林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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