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668號
CTDV,110,司促,8668,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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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 務 人 林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柒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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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