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債 權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閎富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閎富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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