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4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薛聖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民國110 年3 月26日至110 年5 月25日止之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30元,已計入總額10,557元內,則貴公司再請求九個
月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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