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453號
CTDV,110,司促,8453,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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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林勁耀 

債 務 人 林敬量 

債 務 人 孫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勁耀於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
  債務人林敬量孫素娥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274,34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林勁耀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46,05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
  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敬量孫素娥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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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