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邱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
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捌
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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