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83號
CTDV,110,司促,8183,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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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8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蔡氏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零玖佰壹拾叁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
  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主文㈠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 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110 年05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786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 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 元計算) ;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 ;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 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00 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 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⒎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㈡債務人於民國109 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主文㈡、㈢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10 年2 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10 年05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9898 及手 續費/ 費用/ 違約金600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 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 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 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 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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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