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177號
CTDV,110,司促,8177,202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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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1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林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零捌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林秀珠於91年06月1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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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