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唐𩐳誠
債 務 人 陳琬琪
一、債務人唐𩐳誠、陳琬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
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唐𩐳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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