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84號
CTDV,110,司促,8084,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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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唐𩐳誠 

債 務 人 陳琬琪 

一、債務人唐𩐳誠陳琬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
  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一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唐𩐳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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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