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朱玉娟
債 務 人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雲石
人
債 務 人 蕭秀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肆萬玖仟玖
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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