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
債 權 人 楠梓站前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有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雄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
規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彭雄徵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
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彭雄徵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貴委員會
提出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
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