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72號
CTDV,110,司促,8072,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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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債 權 人 郭維義 
債 務 人 震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田 
債 務 人 莊佩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000000 之支票,經核
  其退票日為民國110年05月03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 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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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