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債 權 人 洪見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3220075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世明實業社、昇翰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
正債務人為「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陳碧珠即昇翰工程
行」。
三、債務人蔡佳伶、陳碧珠、張簡茂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