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71號
CTDV,110,司促,8071,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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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債 權 人 洪見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3220075及支票退票理由單原本。
二、世明實業社昇翰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更
  正債務人為「蔡佳伶即世明實業社」、「陳碧珠昇翰工程
  行」。
三、債務人蔡佳伶、陳碧珠張簡茂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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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