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28號
CTDV,110,司促,8028,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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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劉建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洪啟超
蔡碧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帳務明細表。
三、借款新臺幣320 萬元、10萬元部分,請提出依借據第十一條
  第㈠項約定,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之相關文件(含
  回執正、反面影本)(依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109 年
  6 月10日起,第一按月計付利息,第2 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
  攤還本息,請提出貴公司得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相關文件)
  。
四、債務人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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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登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象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