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24號
CTDV,110,司促,8024,2021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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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鴻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
  ,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
  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回執
  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蔡鴻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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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