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鍾智堯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所 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 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 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 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稱之(最 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48 號裁判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以其父即訴外人鍾文洲與被告有婚外 情,且鍾文洲曾匯鉅款供被告花用或購買法拍屋,經其發現 後,被告同意將鍾文洲生前出資向法院購買如附表之法拍屋 (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作為補償原告及呂嘉 麗之損失,爰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 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際,始以書狀 主張鍾文洲生前與被告成立合夥關係,而合夥人鍾文洲既已 死亡,被告應與其繼承人結算合夥財產等語(見本院卷第28 至37頁)。經核該追加之訴與原訴,一係基於和解契約,另 一則係基於合夥之法律關係,基礎事實顯不相同,被告亦表 示不同意(見本院卷第26頁),若准許原告為上述訴之追加 ,徒使訴訟之終結延滯,揆諸前揭意旨,本件原告所為訴之 追加部分,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 7 款所定情形,自不應准許,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
│附表: 106年度訴字第445號│
├────────────────────────────────────────────────────┤
│土地: │
├──┬────────────┬───┬──┬─────────┬───────┬───┬───────┤
│編號│土 地 坐 落│地 號│地目│面 積│權 利│登記所│備 註│
│ │ │ │ │ (平方公尺) │範 圍│有權人│ │
├──┼────────────┼───┼──┼─────────┼───────┼───┼───────┤
│ 1 │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三小段 │2-22 │建 │160 │10000 分之392 │陳淑玲│ │
├──┼────────────┼───┼──┼─────────┼───────┼───┤ │
│ 2 │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三小段 │2-23 │建 │108 │10000 分之392 │陳淑玲│ │
├──┴────────────┴───┴──┴─────────┴───────┴───┴───────┤
│建物: │
├──┬────────────┬──────┬─────────┬───────┬───┬───────┤
│編號│建 物 坐 落 地 號│建 號│主要建材 │權 利│登記所│備 註│
│ ├────────────┤ │主要用途 │ │有權人│ │
│ │門 牌 號 碼│ │層數/ 層次 │ │ │ │
│ │ │ │面積 │ │ │ │
│ │ │ │附屬建物/面積 │範 圍│ │ │
├──┼────────────┼──────┼─────────┼───────┼───┼───────┤
│ 1 │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三小段2 │959 │鋼筋混凝土造 │全部 │陳淑玲│共同使用部分:│
│ │-22 、2-23地號土地 │ │辦公室 │ │ │中華段三小段 │
│ ├────────────┤ │12層/3層 │ │ │1014建號(權利│
│ │臺中市中區中華路1 段109 │ │49.99 平方公尺 │ │ │範圍10000 分之│
│ │號3 樓之3 │ │陽台3.03平方公尺 │ │ │163 ) │
├──┼────────────┼──────┼─────────┼───────┼───┼───────┤
│ 2 │臺中市中區中華段三小段2 │1890 │鋼筋混凝土造 │全部 │陳淑玲│共同使用部分:│
│ │-22 、2-23地號土地 │ │辦公室 │ │ │中華段三小段 │
│ ├────────────┤ │12層/3層 │ │ │1014建號(權利│
│ │臺中市中區中華路1 段109 │ │42.74 平方公尺 │ │ │範圍10000 分之│
│ │號3 樓之4 │ │陽台7.49平方公尺 │ │ │1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