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邵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㈠新臺幣壹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
壹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邵柏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5月09日止累計19,297元正未給付,
其中17,372元為消費款;1,025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㈡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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