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932號
CTDV,110,司促,7932,202106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林金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伍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柒萬捌仟零玖拾壹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林金枝於92年11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03,173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
  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
  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