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54號
CTDV,110,司促,7854,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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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5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川 



債 務 人 擎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雅菁 
人          
債 務 人 謝和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捌佰壹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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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