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山
債 務 人 劉屏夆
債 務 人 張凱雅
一、債務人劉屏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
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屏夆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張凱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