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98號
CTDV,110,司促,7798,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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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梓官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山 


債 務 人 劉屏夆 

債 務 人 張凱雅 

 
一、債務人劉屏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
  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
  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屏夆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張凱雅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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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