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蕭秀容、李雲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供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姓名簽名清楚之授信合約書、動撥 申請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貴司所提供之授信合約書、動 撥申請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之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債務人姓名 字跡過淡)二、債務人蕭秀容、李雲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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