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95號
CTDV,110,司促,7795,2021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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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7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蕭秀容李雲石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姓名簽名清楚之授信合約書、動撥
  申請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貴司所提供之授信合約書、動
  撥申請書及連帶保證書影本之債務人公司名稱及債務人姓名
  字跡過淡)
二、債務人蕭秀容李雲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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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豐金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