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63號
CTDV,110,司促,7663,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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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叁佰叁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孟汝於民國93年0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5年09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
  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
  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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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