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88號
CTDV,110,司促,7588,2021060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88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謝宛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