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債 權 人 許志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兆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新臺幣伍佰元。二、請求追加工程款部分,請提出相關單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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