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49號
CTDV,110,司促,7549,202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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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林淑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筆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林筆昌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920, 000 元,債務人林筆昌並簽發借據、支票、本票交債權人收 執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林筆昌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提出借 據、支票、本票均模糊不清,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 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清晰版債權證明文件 ,債權人於110 年6 月10日民事補正狀陳稱上開債權證明文 件已找不到等語…,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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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