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債 權 人 林淑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筆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二、清晰版債權證明文件(台端提出證物3 張影本均模糊不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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