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94號
CTDV,110,司促,7194,2021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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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194號
債 權 人 博愛皇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森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選任賴育材為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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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