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81號
CTDV,110,司促,7181,202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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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債 務 人 葉炳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炳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葉炳村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3 日以橋院嬌110 司執教字第52994 號扣押原務人LOIDA QUEV EDO FONTANILLA對債務人葉炳村之薪資債權,並移轉上開債 權予債權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葉炳村發支付命令。惟依扣 押命令說明四所載,上開扣押後債權餘額,經扣繳所得稅款 、全民健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 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扣減之項目,債務人實領金額不足最近 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 倍新台幣15,719元時,第三人應以前開扣押金額範 圍內之金額用於補充差額發還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債務人每 月或109 年度' 110 年度薪資證明,及扣除因履行公法上義 務依法應從薪扣減之項目,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110 年度為20,012元) 後,受扣押及移轉之薪資為何,上開 裁定於110 年5 月2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 權人未釋明上開扣押命令實際扣押債權金額為何,依前開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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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