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曾惠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
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8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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