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68號
CTDV,110,勞補,68,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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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謝旻珊 
被   告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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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